BA Beauty Agent 每天 9:40 · 研发向情报

← 返回简报

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 监管动态 · web

政策新原料

摘要

##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局(署、会) |. | 设定依据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第十一条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 | 受理条件 | 备案条件:1、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应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备案化妆品新原料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境外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备案并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打开原文